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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上两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食品接触材料方面技贸措施进行介绍。本期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022年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上两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食品接触材料方面技贸措施进行介绍。本期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马来西亚

  01

  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马来西亚卫生部(MOH)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处(FSQD)。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包装材料受1983年《食品法》及其附属法例1以及1985年《食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2管辖,《食品法》和《食品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公众在食品的制备、销售和使用及其相关事项中免受健康危害和欺诈。《食品条例》P.U. (A) 437/1985第VI部分规定了食品安全包装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禁止使用将铅、锑、砷、镉或其他有毒物质带入食品的包装。此外,P.U. (A) 437/1985禁止聚氯乙烯包装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1 mg/kg,或导致食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0.05 mg/kg。P.U. (A) 437/1985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用于食品包装的物质(即“正面”或“负面”清单)。
 
  03

  合格评定程序
 
  马来西亚进出口货物必须通过1977年《海关条例》中列明的口岸进出口。在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承运人应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进口舱单。进出口舱单包括货物的标识、号码、件数、运输方式、承运人名称、收货人姓名等信息。进出口货物需要填写报关单,报关单须对货物进行全面、如实描述,如实、详细列明货物件数/箱数、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重量、数量、商品编码、货物类型、原产地(进口货物)、目的地(出口货物)等信息,提交进口地或出口地海关。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与质量处依据P.U .(A) 437/1985《食品条例》第27A条和第28条规定,针对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发布了进口指南3。
 
  陶瓷器皿进口指南要求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满足铅铬的迁移要求,陶瓷制品应清楚且永久地标明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商标或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或任何其他同等含义的表达方式;b)原产国;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类;d)“食品接触用”字样或《食品条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号。马来西亚卫生部将对进口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实施分析证书(COA)要求。COA应由经出口国主管当局(CA)认可的实验室签发。每批进口货物应向授权人员提供COA。
 
  根据2017年海关禁止进口令,关税代码为3924.10.9010的进口塑料奶瓶,在放行前必须获得食品安全与质量处的批准。婴幼儿奶瓶进口指南要求所有进口的塑料奶瓶应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部门(RMCD)提交给马来西亚卫生部进行检查和批准,禁止进口由聚碳酸酯塑料(PC)制成的塑料奶瓶,因为其含有双酚A。
 
  04

  温馨提示
 
  出口马来西亚的企业需要注意马来西亚实施了MS 1500: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4。该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工业制备和处理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对清真食品用加工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的卫生要求和安全限制要求。
 
  泰国

  01

  监管机构
 
  泰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管理机构为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消费者保障委员会办公室(OCPB)、对外贸易部(DFT)和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FDA)。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生产商(如原材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等)、不同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如陶瓷、塑料、奶瓶等)和不同的产品要求(如标签标识要求、质量规格要求等),这些部门通过风险交流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监管食品接触材料。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1979年颁布的《食品法》5是泰国食品接触材料的基础法。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据法规是食品法B.E.2522。
 
  TISI制定了2个强制性和多个自愿性的原材料标准6。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鲜膜、奶嘴和安抚奶嘴;自愿性标准包括食品接触制品颜色和树脂(PP、PS、PE、PVC)规格标准等。TISI制定了纸杯、吸管、玻璃瓶、塑料水瓶和食品塑料袋等自愿性质量标准。OCPB主要制定了一个强制性标准《塑料容器的标识要求》,对塑料容器生厂商的容器标识做出规定。DFT针对进口的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制定了《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的进口要求》强制标准7。Thai-FDA针对食品接触用产品制定了强制性的通告8:MOPH Notification No.92 B.E.2528《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容器》、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和MOPH Notification No.369 B.E.2558《婴幼儿奶瓶和装奶容器》等。
 
  2022年6月17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了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取代原公共卫生部第295号公告MOPH Notification No. 295 B.E.2548。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中,许可的塑料材料总迁移限量均为10 mg/dm2。法规许可使用的每种塑料容器必须检查19项重金属,元素种类与限量与欧盟EU 10/2011相同,此外明确规定了26种芳香族伯胺迁移限量,其中22种与EU 10/2011规定相同。
 
  03

  合格评定程序
 
  当货物抵达泰国关境时,进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并随附相关单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为加快合法货物的流动,泰国海关署提供两种报关模式:纸质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
 
  进口环节的食品接触材料监管控制主要由DFT负责。DFT负责制定进口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制品检查点的控制措施,并且重点检查进口的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属容器是否有出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明(Health certification),卫生证明中应该注明产品生产国和容器中铅和镉的迁移量。
 
  04

  温馨提示
 
  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是泰国最新发布的针对塑料容器的法规,其自2022年6月18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之前使用的由原生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此外符合原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附录2的食品接触塑料也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
 
  由于泰国由不同的部门分别制定强制性或自愿性标准,出口泰国的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型选择不同的标准执行。此外,如果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进口商不能提供卫生证明,泰国海关有权将进口的货物进行扣押,并取样交给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印度尼西亚

  01

  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包括食品包装)受No.18/2012《食品法》9的监管,其第六部分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释放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的食品包装。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关于食品包装控制的No. 20/2019《食品包装法规》10包括食品包装中禁用的材料和物质、允许使用的材料和物质以及使用回收材料的食品包装,其中允许使用的材料和物质需遵守迁移限制要求。
 
  下表为BPOM No. 20/2019中对食品接触用塑料、纸、玻璃等的通用要求:
  03

  合格评定程序
 
  企业需向印尼海关总署注册并取得海关注册编号(NIK)和进口许可证。获得印尼进口许可证是向印尼市场出口货物的重要要求,许可证仅限于特定行业。进口许可证分为两类:1.一般进口许可证(API-U)适用于普通贸易;2.生产者进口许可证(API-P)适用于在印尼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或仅用于支持运营和生产活动的辅助物品(本许可证不允许进口销售/分销,仅用于生产/制造使用过程)。企业需要填写进口申报表并向海关总局提交。进口申报表必须随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包装清单、提单、保险保单、进口关税及相关税项收据等。
 
  根据印度尼西亚贸易部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必须在指定测试机构进行质量数量以及进口资格的验证,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印尼语标签。所有进口消费品必须标明代理商,以印尼文、阿拉伯数字及拉丁字母清晰印制产品标签。
 
  04

  温馨提示
 
  印度尼西亚要求用于与食品接触的三聚氰胺产品必须符合SNI 7322:2008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需提供食品接触三聚氰胺产品制造过程中缩合过程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测试报告等,必须向已获得 KAN 认可且必须由部长指定的认证机构(LsPro)申请 SNI 标志产品证书。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1.马来西亚 《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2.马来西亚 《食品条例(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3.马来西亚 《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指南》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441000101

  4.马来西亚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https://www.jsm.gov.my/ms-1500

  5.泰国 《食品法》

  http://food.fda.moph.go.th/law/data/act/E_FoodAct2522.pdf

  6.泰国TISI原材料标准https://www.tisi.go.th/website/standardlist/comp_thai/en

  7.泰国 《陶瓷和搪瓷金属容器的进口要求》强制标准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28%40Symbol%3DG/LIC/N/3/THA/8%29&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8.泰国食品接触用产品通告http://food.fda.moph.go.th/law/announ_moph401-450.php

  9.印度尼西亚 《食品法》

  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JICA%20Mirror/english/4948_UU_18_2012_e.html

  10.印度尼西亚· 《食品包装法规》https://jdih.pom.go.id/download/product/842/20/2019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广州海关、汕头海关

      相关报道: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上)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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