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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护民生!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3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九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九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品牌啤酒经销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1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品牌啤酒经销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1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酒店与某品牌啤酒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的《产品销售折扣协议》中含有“现金折扣”内容。经核查,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与某酒店签订了《产品销售折扣协议》,该协议显示:有效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任务数:酒店负责销售某品牌啤酒5000件,完成任务当事人就兑现现金“折扣”60000元及赠送该品牌啤酒1000件。该协议的具体兑现方式是当事人的啤酒进场后直接首付30000元现金给酒店,完成3000件后再支付18000元现金,完成全部5000件后再支付12000元现金。另每完成1000件任务赠送200件该品牌啤酒。因该酒店在协议期间只销售了1102件啤酒,当事人支付了30000元现金,并赠送了200件啤酒给酒店。当事人支付的30000元“现金折扣”,是利用法定代表人的亲戚的私人账户进行,并没有通过其公司公账进行,且收款方也是对方酒店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都有意规避了各自的常用公账,双方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规避了法定的监管。扣除啤酒经销公司市场推广等成本费用,该公司在协议期间向酒店销售啤酒获利共计17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此案的查处,对依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案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现场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7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段餐位费收取情况,共计收取消费者餐位费13263.5元。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位费等,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隐形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法行为,通过打击整治,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提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案例6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某超市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案
 
  2023年11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某超市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蟹嘉香东北珍珠米进行了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蟹嘉香东北珍珠米,标注净含量10k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9.96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商品共购进30袋,进购价格为43元每袋,售价58元每袋,除了抽检人员抽检的10袋以外,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毕,违法经营货值共计17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在人们日常生活广泛运用,随着商品数量以及规模增大,需要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商品合格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此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

  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都昌县某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都昌县某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店内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商场内“亲亲可吸果冻香橙味”已超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防护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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