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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劣质饲料喂牛鲜奶被拒收 奶农将饲料厂家告上法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彭城晚报
核心提示:买到劣质饲料,竟致鲜奶遭拒收
   前不久,沛县杨屯镇的奶农蔡某购买了一批高产奶牛饲料补充料,在喂给自家奶牛后,竟然造成奶牛所产鲜奶质量不合格,被奶站拒收,蔡某一怒之下将饲料的生产者——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销售者——安徽某饲料公司、监制方——徐州某饲料公司起诉至沛县法院,经鉴定该批饲料黄曲霉毒素、粗蛋白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在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饲料还存在冒用他人厂名生产的问题,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愿意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并及时赔偿到位。
 
  买到劣质饲料,竟致鲜奶遭拒收
 
  蔡某是位50多岁的农民,在沛县杨屯镇经营了一个家庭农场,喂养100多头奶牛,每天向附近的奶站提供新鲜的牛奶,前不久的一天,蔡某像往常一样将自家农场出产的鲜奶送至奶站,经奶站检验,鲜奶中所含黄曲霉毒素超标,于是拒收了该批鲜奶。蔡某很奇怪,自己喂养的奶牛是从东北购进的优质奶牛,喂养了两年进入产奶期,所产鲜奶质量一直很好,怎么会出问题?此后连续半个月,奶牛产的鲜奶一直不合格。蔡某反复思量后,对当前购买的一批饲料产生了怀疑:这批标为高产奶牛饲料补充料的饲料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
 
  蔡某将这一情况报至沛县农业委员会,并向沛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沛县农委封存了该批饲料,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蔡某通过沛县公证处对该批饲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送至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批饲料黄曲霉毒素及粗蛋白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奶农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随后,蔡某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将饲料的生产者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销售者安徽某饲料公司、监制方徐州某饲料公司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沛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决定到三被告公司直接送达。多方寻找后,发现饲料的生产厂家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内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询问周围群众才得知,该公司已经搬至安徽境内,具体地址不明。
 
  办案法官在查询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后发现,饲料的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于是办案法官按照工商登记显示的地址,赶至安徽省宿州某远郊工业园区送达,并详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同时,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沛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沛县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沛县法院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公开听证,随后,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提出抗辩,法官再次调查
 
  沛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涉案饲料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饲料质量缺陷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被告认为涉案饲料的鉴定报告虽然显示饲料黄曲霉毒素及粗蛋白超标,但并未明确表明超出的数额,因为饲料仅是奶牛饲料的补充料,用量较小,并不必然对奶牛产奶质量造成影响;黄曲霉毒素在食品、草料当中大量存在,理论上只要有霉变就会产生黄曲霉毒素,原告喂养的奶牛所产鲜奶黄曲霉毒素超标不排除是原告喂奶牛的草料发生了霉变,特别是夏天,草料变质、发霉是普遍存在的,且黄曲霉毒素影响并不大。
 
  庭后,经向专业人士询问得知,被告的抗辩意见确有道理,造成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且在花生、豆类、草料当中普遍存在,于是审理陷入了僵局。
 
  为了解决问题,案件承办法官做了详细调查,涉案饲料上标明的生产者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曾被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处罚过,于是向徐州市农委去函询问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处罚原因等问题。徐州市农委很快予以答复,告知该公司因生产的部分饲料不合格曾被处罚,并于2013年底被国家农业部通报,该公司已经于2014年5月停止生产。但考虑到原告购买的饲料生产于2014年7月,在承办法官向被告出示徐州市农委出具复函及多番追问下,被告终于承认了生产劣质饲料的事实,案件终于得以查明。
 
  饲料公司同意赔偿奶农损失
 
  原来,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徐州地区经营多年,因生产的饲料质量好、价格低廉有较好的口碑,原告蔡某亦一直与该公司有合作,但自2013年起,因为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发生部分饲料出现质量问题,该公司考虑到生产成本等原因,在徐州地区停止生产,选择在安徽宿州地区另建一家公司,即被告之一的安徽某饲料公司。在该公司尚未取得生产批件的情况下试生产了一批饲料,仍用原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并对外出售,因法律意识薄弱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在新公司刚开始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造成饲料质量出现问题。
 
  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表示充分认识了错误,并告知法官,该公司已经取得了饲料的生产批件,所生产的饲料已经均为合格产品,保证接受教训,愿意积极赔偿原告损失,不再犯同样错误。
 
  经法庭调解,被告安徽某饲料公司同意按照购买饲料总价款17000元的三倍赔偿原告,并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及时将10万元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蔡某。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握手言和
 
  ■对话法官
 
  ◎问:三被告均为外地公司,为何沛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官:本案系因产品质量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按照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购买饲料的地点为沛县,且本案侵权行为地是在位于沛县杨屯镇原告经营的家庭农场内,故沛县法院作为产品销售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问: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是什么?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
 
  被告安徽某饲料公司在未取得生产批件的情况下生产饲料,并进行销售已经违法,用上海某饲料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包装袋进行包装投入市场流通,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问题是第二层违法,生产的饲料未经严格检验,造成黄曲霉毒素超标是第三层违法。被告的行为存在三个违法的地方。
 
  ◎问:原告为什么能够得到购买饲料价款三倍的赔偿?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本案中,被告安徽某饲料公司冒用厂名、厂址生产饲料并进行销售,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在这里有一点要注意一下,奶农购买饲料是用于生产,而不是消费,严格意义上说奶农不是消费者,饲料也不是消费品,理应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该法的附则部分也就是倒数第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国家为保护农民权益所做出的特别规定,本案即使用了这一条要求被告参照消法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的赔偿。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7月25日—29日)
 
  ●7月25日10:00,徐州徐工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高艳华。
 
  ●7月26日14:30,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世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程叶。
 
  ●7月27日9:30,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邦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第33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崔悦。
 
  ●7月28日14:30,原告徐州科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肖恩派克液压传动有限公司、徐州捷特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本院第33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张蕾。
 
  ●7月29日9:30,原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康龙食品厂、新沂市兆丰商贸股份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第33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颜茂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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