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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江西段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诉讼案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5月29日上午,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丁、柯某国、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长江干流江西段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采用“3+4”即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漆晓君担任审判长。瑞昌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9日上午,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丁、柯某国、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长江干流江西段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采用“3+4”即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漆晓君担任审判长。瑞昌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余某丁、柯某国、余某平驾驶一艘铁质船舶,船舶内非法安装柴油发电机及电耙网,多次在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内,使用禁用的电网捕鱼,共计非法获利9000余元,每人分得3000余元。2019年10月8日晚,余某丁、柯某国、余某平再次在此非法电鱼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瑞昌市农业农村局、瑞昌市河道管理局及鄂赣长江委水政部门联合执法时当场抓获,其非法捕获的鱼类黄丫头、鲶鱼等共计13 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丁、柯某国、余某平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柯某国、余某丁、余某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非法捕捞行为,侵害了长江渔业水产资源,破坏了长江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请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损害修复费用9330元,并在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三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积极承担生态修复工作。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是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第一起涉长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始终立足审判职能,注重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设立长江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保护长江干流江西段流域自然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用司法护航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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