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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殊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其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那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改备案“的实施对销售特殊食品(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的许可审批是否有影响呢?
  今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其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那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改备案“的实施对销售特殊食品(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的许可审批是否有影响呢?
 
  7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对此作出答复。文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详细规定: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由此可见,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一种或几种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均由审批改为备案,并纳入”多证合一“的范围,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信息应分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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