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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5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省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系统,向省局提出新办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载明保健食品类别。
 
  三、全省持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时限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务必在许可时限到期前30日向省局提出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许可时限在201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务必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省局提出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企业经省局组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核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按新申办企业进行办理。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一律启用换证后标注“SC”编号和新的许可信息的标签标识,原有包装和标签标识自换证之日开始,可延期使用6个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销售。
 
  五、关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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