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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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