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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4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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