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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6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和《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督查组,11月上旬对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和《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督查组,11月上旬对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了解掌握各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督促和指导各地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推进并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治理长效机制。
 
  二、督查重点
 
  (一)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
 
  (二)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
 
  (四)整治信息公布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三、督查流程
 
  (一)听取汇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汇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实地检查。督查组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等不同经营主体中,选取不少于3家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督查反馈。督查组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反馈督查意见。
 
  四、工作安排
 
  (一)督查时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对象。省食安办选择3-5个设区市、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进行督查。
 
  五、督查纪律
 
  督查组成员的差旅住宿费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在工作单位报销。督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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