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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0  来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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