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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农综〔2018〕5号)【2023-01-04失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2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问题企业和单位的打击力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农业、茶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问题企业和单位的打击力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厅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 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成《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试行)》事故分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责任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1年内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四)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汇总。
 
    (二)信息核实。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省农业厅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四)信息发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
 
    发布方式:以省农业厅文件通报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省级相关部门,在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省食品安全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农业厅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报或瞒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黑名单”制度与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省、市、县(区)农业、农机、茶业部门3年内不得安排各类扶持项目;若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若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国家级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取消其资格,省级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资格;若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若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由省农业厅从示范场名录中除名。
 
    “黑名单”期限为3年,限期届满时,自然解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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