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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8〕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17年《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实施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了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业主培训、监督抽检、生产加工许可等一系列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根据“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统一部署和2018年省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实施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了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业主培训、监督抽检、生产加工许可等一系列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提升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但同时,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的作坊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仍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根据“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统一部署和2018年省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青海省《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地生根;进一步摸清小作坊底数,掌握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完善小作坊产品目录和监管机制;通过“整顿规范一批、取缔打击一批、典型示范一批”的方法,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等作坊取缔率达到80%以上。同时,通过专项整治,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规范小作坊业主、小作坊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共3类。次此专项整治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1.需立即取缔的。没有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进行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的小作坊;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条例》《办法》所禁止生产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可规范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已纳入本行政区域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向小作坊业主发放限期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通知书(附件3),责令其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改进生产条件,于规定时间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严重缺失,卫生条件差,产品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问题作坊,也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采取责令立即停产、立案查处、取缔等措施。
 
    3.暂无法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为低风险传统食品,但尚未纳入辖区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州纳入小作坊食品目录。纳入目录后,责令其限期取证。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参照可规范取证类的查处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重点区域,共4类。即8个市(州)府所在地、食品生产集聚区(县)、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
 
    三、整治安排
 
    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5月10日前)
 
    1.各食药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当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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