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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浙质监发〔2018〕7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2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2018年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96号令废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于上位法已废止,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浙质发〔2010﹞61号)和《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浙质监发〔2011〕216号)同时废止。
各市及义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96号令废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于上位法已废止,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浙质发〔2010﹞61号)和《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浙质监发〔2011〕21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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