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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8〕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7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陕西省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我省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衔接落实工作,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对国务院取消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事项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附件:   陕西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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