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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2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从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为做好重庆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明确从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为做好我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境内责任人注册地由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陆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三、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四、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五、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两江片区窗口和西永片区窗口,办理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发放、用户注册纸质资料和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两江片区窗口地址: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64号自贸区政务中心三楼;
 
    西永片区窗口地址:沙坪坝区西永街道西园北街8号自贸大厦一楼。
 
    六、已经备案产品拟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七、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于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八、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九、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十、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渝食药监公告〔2018〕13号)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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