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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青农规〔202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1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青农规〔2020〕3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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