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2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省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农明电〔2020〕20号)(见附件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2020年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县(市、区) 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农明电〔2020〕20号)(见附件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2020年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区域和场点的入场采样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局《2020年全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吉牧防发〔2020〕68号)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和采样场点,细化采样要求和防护措施,确保入场采样监测任务的完成,确保采样过程生物安全。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检测活动须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开展。要统筹安排监测经费(含防护物资),保障监测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监测工作。兽医实验室仍未通过考核、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查明原因,强化建设。6月20日前,必须完成委托检测工作。委托情况即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做好非洲猪瘟的采样监测工作。

    二、开展新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培训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0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各地通过邮箱:FYC88906672@163.com/密码:88906672自行下载),对一些防控要求进行了调整,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在疫情响应分级标准、疫情报告和检测有关要求、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置原则等方面有所变化。各地要通过集中学习、视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尽快知晓和掌握防控关键点,提高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近日,省局将通过96605进行解读和宣传。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各地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工作,落实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加强病死猪处理台账管理。按照《2020年全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要求,扎实开展病死猪采样监测工作。建立非洲猪瘟扑杀补偿、保险赔付与无害化处理挂钩机制。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执法监管,防止病死猪收集、转运、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各市(州)每月3日前汇总本辖区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报送至省局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汇总表见附件4)

    四、扎实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切实加快我省生猪生产恢复,在前期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基础上,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各地要协调本级交通运输厅和公安部门,织密以省界、重要枢纽及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畜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协作,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五、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社会公众举报线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奖励专项资金。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见附件3),对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并制定本地的有奖举报管理制度。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每月调度汇总辖区内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局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汇总表见附件5)。

    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意识

    各地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关注96605微信公众号,加强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办法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使从业人员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利用入场入户排查监测、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等时机,继续宣传培训省局印发的“十必须、十不得”公示板和防疫台历上相关防疫知识和规定,使养殖场户在养殖、防疫、出栏等过程的基本遵循。各地可通过电子邮箱(FYC88906672@63.com/密码:88906672)自行下载“十必须、十不得”公示板和防疫台历电子版,并自行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