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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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