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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 (津药监规〔202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0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第15号令)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法〔2020〕13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对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第15号令)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法〔2020〕13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对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药监局2020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15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1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1.15部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15部修改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 15部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2 15部修改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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