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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卫办审批函〔202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0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我委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涉及十七项行政审批事项,共十一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我委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涉及十七项行政审批事项,共十一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优化审批服务、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doc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优化审批服务、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一、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9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48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晋卫审批发〔2018〕5号)要求,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对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不再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将法定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二、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服务
 
  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受理许可申请后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时,要督促供水单位落实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要求,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各地要切实贯彻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准确完整列出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推进许可工作标准化,优化办事流程,明确环节和时限,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健全行政许可和监督档案,做好许可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将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相关要求将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有关信息平台系统,推进加强信用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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