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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1〕48号)精神,现将我局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1〕48号)精神,现将我局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设定证明的依据

证明开具单位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自治区畜牧

兽医局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承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各区县疾控中心


2021年5月10日
附件:   市农业农村局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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