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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推动“放心粮油” 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促进应急保供工作的意见 (鄂粮发〔202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核心提示:2012年以来,我省着力开展“放心粮油”销售供应网络建设等工作,在粮食应急保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整合用好现有“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充实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现就推动“放心粮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有关企业及单位:

2012年以来,我省着力开展“放心粮油”销售供应网络建设等工作,在粮食应急保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整合用好现有“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充实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现就推动“放心粮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利用资源,因地制宜融入

(一)优先接纳整合。根据《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鄂粮发〔2020〕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县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优先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军供企业、‘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大型商超、粮食现货交易市场和县域内重点龙头企业”的要求,各地要整合利用“放心粮油”现有资源,将可持续正常经营的“放心粮油”配送供应网点(含区域公司、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以下简称“放心粮油”网点)优先纳入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具体承担应急供应任务。

(二)注重因地制宜。按照平时自主经营、急时应急供应、便于协调联动、确保高效保供等基本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确定融合整合方式。

一是作为应急保供骨干纳入。对于物流体系不够发达的地区和山区,可充分发挥“放心粮油”网点的配送、供应优势,将运营、管理较好的“放心粮油”网点作为粮油应急保供的骨干网点和实施主体,同时吸纳运营良好、管理规范的连锁商超等商贸物流机构共同承担当地的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二是优势互补共同承担应急保供任务。武汉等商业、物流体系相对完善的大中城市,可以大型连锁商超等商贸物流机构作为粮食应急保供主体,吸纳“放心粮油”网点为补充,构建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也可对“放心粮油”网点进行改造升级,通过开设专店专柜、延伸末端服务、强化线上线下融合、优化物流配送、规范企业管理等措施,扩大粮食应急保供的辐射范围和供应能力,与大型连锁商超等商贸物流机构优势互补,共同承担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三是灵活统筹整合。粮食主产区可根据本地“放心粮油”网点的建设及运营情况,统筹“放心粮油”网点和其他连锁商超等商贸物流资源,提高粮食应急保供能力,承担好当地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二、提升保供能力,坚持市场化运营

(三)聚焦能力提升。按照《意见》中“平急结合”的原则,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平时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急时按应急方案应急保供。支持湖北荆楚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继续发挥全省粮油供应龙头作用,进一步强化营销供应平台建设、健全营销网络体系、提升物流配送能力、优化公司运营架构、增强产销利益联结,加强营销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引领带动各级“放心粮油”网点积极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支持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等应急单位改善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加强经营管理、优化网点布局、增强网点可持续经营能力,以有效承担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四)坚持市场运作。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在平时要自主开展经营,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不断改善经营设施、优化经营条件、创新经营方式、完善经营网络、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规范管理、增强盈利能力和应急保供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出现应急情况时,要服从当地政府和粮食应急保障机构统一调度,迅速响应,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粮食应急保供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体系管理

(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发改(粮食)部门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放心粮油”融入应急保供的具体情况,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应急供应机制。明确应急保障中心的职责定位、组织协调平台功能、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和配送、供应等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供应的启动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效果评估、费用保障及法律责任等,确保“放心粮油”网点等应急主体能切实担起应急供应任务。

二是依法约定机制。粮食应急保障管理及组织协调机构应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拟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的“放心粮油”网点等应急主体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三是日常协调机制。粮食应急保障管理部门、应急保障中心等管理及组织协调机构,要定期不定期与粮油应急保供任务承担主体对粮油应急供应工作进行会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应急保供主体的运营状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急时保供供得上、供得好。

四是动态调整机制。粮食应急保障管理部门要对粮油应急保供主体进行应急供应能力评估,经评估已不具备应急保供能力或有严重违法、失约失信等行为的“放心粮油”网点等应急主体,应及时终止其承担的粮食应急保供任务,解除合约,同时视情况增加新的应急保供主体。

(六)规范日常管理。对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等应急主体,各地发改(粮食)部门、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等管理及组织协调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签协议、合同,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其随时能承担应急保供任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有序推进

(七)转变管理方式。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和相关职责界定,“放心粮油”可由有关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授牌。各级发改(粮食)部门不再作为“放心粮油”的行政监管单位,但仍应主动承担对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应急供应管理的责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放心粮油”网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工作的指导,加快补齐粮油应急保供短板,力争在2021年底前完成融入工作。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等粮油应急主体的市场监管。要指导、支持粮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放心粮油”的认证,支持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放心粮油”网点积极创建“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中心、示范门店等工作。

(八)加强支持引导。按照“政策引导、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各级发改(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不断强化资金保障。省粮食局将统筹粮食应急保障、“优质粮食工程”等相关粮食流通项目资金,对“放心粮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工作、粮油应急主体的运营维护等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两级发改(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投入,对本辖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给予资金保障,包括对粮油应急主体改善设施、优化环境、提升能力、管理维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要发挥政府统筹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用好税收、用地、用电、用工、物流运输等支持政策。各地支持融入等情况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九)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店小二”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帮助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政策、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尤其是在推进“放心粮油”融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时,对各类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决策合规。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要认真评估,做好处置预案,确保融入工作平稳推进。

原有“放心粮油”工作相关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湖北省粮食局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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