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粮办执〔202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包括督促收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等。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明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收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具体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收储(含租仓收储)的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认真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规定,提升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储粮水平。

二、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协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确定收储库点、组织委托收储库点及时挂牌收购、收购粮食的验收工作及库存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同做好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安全仓储、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重点对违反定点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改变租赁或委托性质、“打白条”、“压级压价”、“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额外收取出库费用、违规设置障碍制造“出库难”,违规增扣量等坑害国家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协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对2018年以前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做好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秩序维护、出库纠纷调解等工作。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牵头对行政辖区内的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每月巡查一轮,重点检查政策执行、粮食数量、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问题整改等方面情况,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措施。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展的政策性粮食监管定期巡查情况定期督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发现管理和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执法检查不严格、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单位。

四、严格落实粮食质量日常管理与依法监管责任。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落实《湖南省稻谷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重点必检项目》要求。配合有关单位对拟销售粮源经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出库检验,检验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内,且随货同行。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及时组织验收,规范扦样、送样检验业务手续,确保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属地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重点对质量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以致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政策性库存或流入口粮市场、质量检验手续和结果弄虚作假、定期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保管不善导致严重生虫、发热、霉变和真菌毒素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