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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津粮检查〔202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7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推进我市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对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做好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的各项工作。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市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对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做好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的各项工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扣除分值

认定方式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罚款处罚的

罚款金额≤5万元

5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5万元<罚款金额≤20万元

80

3

20万元<罚款金额≤50万元

100

4

罚款金额>50万元

120

(罚款金额自100万元起,每增加50万元,多扣除5分,上限为200分)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没收违法所得的

没收金额≤1万元

1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1万元<没收金额≤5万元

20

7

5万元<没收金额≤20万元

30

8

20万元<没收金额≤50万元

40

9

 

没收金额>50万元

50

(没收金额自100万元起,每增加50万元,多扣除5分,上限为100分)

 

10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被申请强制执行

5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

1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1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

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10

(可累加,无上限)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13

拒不配合行政检查

30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现场检查记录

14

违反粮食交易、日常管理有关规定的

(扣分上限50分)

情节轻微的

5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粮食储备公司等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检查文书、报告等

15

情节严重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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