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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 (浙经信绿色〔2021〕1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全省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带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我省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有关事项如下通知。

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带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我省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请各设区市参照《浙江省绿色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培育建设,每年10月底前要公布达标认定的名单并报省经信厅备案。

二、加强现场服务指导。各设区市经信局要联合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指导,强化“三服务”。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园区、工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应称号。

三、明确培育重点对象。优先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和新能源建设应用成效显著的园区,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四、推进分级培育建设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工厂,须从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中择优推荐。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除符合《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88号)规定外,应已获得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认定。各设区市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额,参考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2021年推荐工作。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计划于10月底开展2021年度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工作。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商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后,10月18日前将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推荐名额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上报省经信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  2021年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目标任务.docx

2.  2021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名额.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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