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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的函 (湘市监信〔2021〕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抽查对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 抽取比例:1%,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

《2021年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2021年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2021年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湘双随机发〔2021〕1号)要求,经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将对省本级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开展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任务

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抽查。

二、抽查对象和比例

抽查对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

抽取比例:1%,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三、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九)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十)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职责分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各安排执法检查人员2人。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起草和下发抽查通知,采集涉企信息,检查抽查对象登记事项、2020年度年报公示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检查的信息除外)及即时公示信息。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的社保信息。

(三)省商务厅。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的商务年报事项信息。

(四)省统计局。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的统计信息。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的税务信息。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的的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信息。

(七)长沙海关。检查抽查对象2020年度年报中海关管理企业报送的海关年报事项。

五、抽查工作平台

抽查部门统一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由检查部门录入至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的检查结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录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

六、抽查检查时间

8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8月至11月实施检查;11月20日前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七、抽查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

八、实施检查步骤

一是采集涉企信息。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等平台采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是送达抽查通知。制作《抽查通知书》,并送达抽查对象,通知抽查对象按时提交检查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是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检查;对有必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归集公示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抽查结果。(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是建档保存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检查工作书式资料,由检查机关制作台账并整理归档保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抽查结果及处理

(一)抽查结果类型。

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八种类型。

(二)公示抽查结果。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三)抽查后续处理。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

抽查结果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各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抽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查处结果由管辖部门公示。

抽查发现企业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根据相关信用修复规定,指导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抽查发现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且登记住所失联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抽查发现企业应由其它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抽查发现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要求

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抽查工作,圆满完成抽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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