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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1〕1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3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包括饮用水、消毒化学品等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贯彻落实公共卫生领域改革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1.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和《关于在全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42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由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即刻进行现场核查。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具体现场核查时限以及有关要求由各市(区)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3.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二)做好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

1.按照国家要求,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开展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经营者举办此类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核发卫生许可证,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使用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等情况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2.此类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并告知经营者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备案凭证具体格式由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网上备案,切实方便经营者。

3.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此类公共场所备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并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4.行政审批部门要在此类公共场所备案后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及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的公共场所应即刻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限以及具体核查办法由当地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要及时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切实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四)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处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改革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辽卫办发〔2019〕2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要向社会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办结时限等,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要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请各地遵照执行。办法中涉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要求,由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抓好改革事项落地落实。此次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各地要思想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提出的改革举措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快速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要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清单,健全监督人员名录库,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法依规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做好此次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各类经营单位相关政策和应当遵守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各类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尤其要做好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扎实推进改革顺利开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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