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3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电子邮箱:11627731@qq.com)。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电子邮箱:11627731@qq.com)。

附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结合厦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协助执法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人员。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选聘及管理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医药、生物等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的生产、管理、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无科研失信与违纪违法行为,无行贿、受贿及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优先。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定向邀请。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库。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技术调查官库实施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技术调查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回避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保密规定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象的;

(五)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或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时,案件合议组或办案人员可申请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每个案件根据复杂程度可以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次数不超过5次。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情形。

技术调查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案件处理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选聘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仲裁和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劳动报酬参照《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中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