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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金筹措能力、收购区域、粮食仓储设施、计量设备、检化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队伍等信息。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制作)。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表格填写不完整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内容,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备案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管理,每季度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报送备案信息。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管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广西辖区内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收购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广西辖区内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十二条 主要监管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更新;

(四)是否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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