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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

三、电话:024-96315-1-1815。来信请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

区崇山中路55号,邮编:110031);电子邮箱:lnqyxxgs@163.com。

附件: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信息公示

(一)公示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违法行为信息、定性和处罚信息、处罚决定机关信息、决定时间等。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部分。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简易处罚、单处警告的普通程序处罚信息不公示。

(二)公示责任。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负责公示信息。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不能公示的信息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办案机构在公示前应当依法进行脱敏处理,对有关内容全部或部分屏蔽。

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外省的,由省局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及时通过总局统一平台,推送至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

(三)公示方法。全省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一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的案件子系统办理,处罚决定作出后,需公示的信息自动同步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未在案件子系统中运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能单独公示。处罚信息公示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托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运行行政处罚案件,通过自建系统运行行政处罚案件的,以统一标准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公示。

二、信用修复

(一)期满修复。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单处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较低数额罚款。

公示期满停止公示,由省局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系统设定规则,自动撤回公示的信息。停止公示的信息,继续保存在系统后台,供大数据分析之用。

(二)提前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除不得提前停止公示情形外,处罚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受理其终止公示信息、提前修复信用的申请。

按照谁处罚、谁公示、谁修复的原则,提前终止公示信息,由办案机构受理和核实,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有关处罚信息的撤回公示业务。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作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共治的基本途径,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统计通报制度,结合执法监督,加强公示信息核查比对,做到应公示尽公示。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

(二)加强信息利用。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信息价值,运用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搞好行业分析、风险分析,结合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不断提升协同监管、智慧监管能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5号)停止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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