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等级划分

3.2分级标准

4.监测与预警机制

4.1监测

4.1分级响应

4.1.1监测方式

4.1.2监测时期

4.1.3监测疫源物种名录及疫病种类

4.2疫情认定及分级

4.3疫情公布及预警通报

4.4应急响应

4.4.1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表彰

5.3责任追究

5.4抚恤与补助

6.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6.5演练培训

6.6科普宣传

7.预案管理

8.名词术语

9.实施时间

10.其他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能力,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病原体疫病,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传染病、寄生虫病疫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

2.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

由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基层监测站、省级以下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三层监测网络管理体系,基本覆盖了黑龙江省主要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栖息地、鸟类迁徙停歇地、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人工繁育区(不包括大兴安岭地区)。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将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2分级标准

3.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10%以上,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30%以上,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且发生区内出现人感染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或在1个地(市)1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有进一步流行扩散趋势;

(3)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2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9%间,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15%—29%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 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1个县内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1个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

(3) 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市(地)内的2个以上县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

(4) 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14%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

(3)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对饲养动物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疫病在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但尚未导致死亡,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疫情波及范围在1个县(乡)行政区域内;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3)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测与预警机制

4.1监测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省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和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省内各地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信息汇总和上报;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所辖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动物防疫部门监测站或省林草局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等情况。

4.1.1监测方式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行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并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日常监测以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掌握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并对是否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进行初步判断。专项监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特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护、观测和检测,掌握特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流行和传播情况,提出专项防控建议。

4.1.2监测时期

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分别实行重点时期和非重点时期监测。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非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但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直报系统及时报告,同时通报当地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1.3监测疫源物种名录及疫病种类

鸟类:禽流感;新城疫;巴氏杆菌病。野猪:口蹄疫;非洲猪瘟。鹿科动物: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魏氏梭菌病(肠毒血症);巴氏杆菌病;口蹄疫。犬科及鼬科动物:犬瘟热;病毒性肠炎;狂犬病。圈养大型猫科动物: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肠炎;犬瘟热。以及其他新发、突发陆生野生动物传染病。

4.2疫情认定及分级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或省级管理机构接到疑似或不能排除疫情的监测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的要求报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检测、认定。当地动物防疫部门不能确诊的,则建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报送检单位要密切关注检测结果,并按照监测信息快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反馈信息或疫情确诊结果。省林草局依据权威单位的最终检测结果,按照本应急预案疫情分级标准确认此次疫情级别。

4.3疫情公布及预警通报

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林草局根据本辖区内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动物防疫部门等有关单位反馈的检测信息,按照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启动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省林草局按照省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指挥部的要求作出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预警,按照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和并通报国家林草局。较大和一般疫情预警通报由省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向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汇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4.4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林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本级及以下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与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做好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以上工作应向国家林草局备案。省林草局接受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配合协调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请求国家林草局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省林草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确认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并按同级兽医、防疫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划定疫点、受威胁区的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领导指挥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必要时,可请求省林草局或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予以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4)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地方政府确认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上报等。市(地)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省林草局应根据需要为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2.4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关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人工繁育、运输和市场等环节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和传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本级政府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作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5.2表彰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5.4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和补助。

6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仪器设备、样品采集用具、健康防护用品等,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托省林业和草原局防灾减灾部门,建立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可紧急调拨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东北大学、省林科院等科研院所开展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重点课题、关键技术等项目研究攻关,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装备,加强培训,防止人员感染。

6.5演练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正面引导,及时应对社会舆情。第一时解读权威和主流声音,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做好疫情防控,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宣传教育群众不随意放生、丢弃陆生野生动物,不虐待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发现受伤、死亡陆生野生动物不捡拾,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救护站,发现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7.预案管理

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对疫情防控监测、检测和处置等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名词术语

陆生野生动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疾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

受威胁地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9.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林业厅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10.其他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本预案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