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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废止。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清理涉及“条条干预”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改)设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2002〕291号);

2.《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2006〕177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11〕215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苹果枝枯病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新林造字〔2017〕766号);

5.《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8〕912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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