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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1〕954号)的要求,经专项清理,并征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1〕954号)的要求,经专项清理,并征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缺少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依据,应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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