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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6  来源: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我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确保在出现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特制订《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

为加强我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我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确保在出现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特制订《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

联系人:肖水元,联系电话:65342696,

联系邮箱:hnlscbc@126.com

附件:   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pdf

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我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确保在出现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特制订《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吃粮买得到”的粮食供应底线思维,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构建省市(县)乡镇三级的市场化体制下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应急供应网点建设认定,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协调下,由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工作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二)合理布局。按照粮食应急网点合理布点、城乡全面覆盖的要求,合理认定应急供应网点,并与应急加工、储运、配送等有效衔接。

(三)社会参与。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的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条件审核,认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管理。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时期,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应急供应网点的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其有效正常运转。

(五)属地管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粮食安全省长、市县长责任制和粮食应急分级负责的要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区域内的应急网点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履行承诺,切实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供应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主要任务

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快构建以区域性成品粮应急连锁配送中心为龙头,以县级以上城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骨干,以覆盖街道和乡镇的城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基础的新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按照每个乡镇、街道(社区)确保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海口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设立了一个应急供应点,形成市区1小时,农村2小时的应急供应网络。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

1.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努力把现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军供网点、成品粮批发市场、连锁供应网点等建设为应急供应网点;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部分粮食供应门店,作为应急保障的骨干供应网点;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符合应急条件的商场、超市、粮油经销店纳入应急供应网点。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粮食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及其制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粮食主营店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人口规模较少的乡镇可以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二)原则上要求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四)具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基本条件,近3年内无出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五)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五、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认定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并与供应网点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

(一)经确认为应急供应网点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称号并授牌(详见附件2)。

(二)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评价制度。由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两年一度的评价。经评价确认已不符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相应称号并收回授牌。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销售情况的跟踪走访,了解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粮食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企业管理、产品质量、遵纪守法和信用信息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提供政策扶持或资金补助,做好相关服务,调动其积极性,起到稳定网点的作用。

(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掌握应急供应的流程和基本操作程序,提高其在应急状态下承担应急供应工作的能力。

(六)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给予补偿。

七、解释与期限

(一)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

2.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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