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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100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5日第3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气瓶安全监管,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结合本市气瓶充装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气瓶充装”是指利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的过程。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充装许可制度)

充装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混合气体的特性分类按照GB/T 34710《混合气体的分类》和相关标准执行)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须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除需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资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气瓶充装单位规模

占地面积应当不小于2000m2;气瓶充装、储存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800m2。崇明区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分别为上述数值的1/2;车用气瓶充装站及仅充装特种气体、混合气体的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减少。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当不少于《气瓶充装单位(须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附件1)所列数量。

(三)储存能力

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有两台(含两台)50m3(含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应当有残液处理能力;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当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四)加氢站专项要求

1.加氢站内储存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2.加氢站不宜通过压缩系统直接向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3.加氢站进行车用气瓶充装时,应当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充装后的压力(换算成20℃时)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管理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覆盖所有气体类别,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章充装使用的要求,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方可开展充装作业:

(一)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实现与检验单位、监管平台的网络互通,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做好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记录、车辆里程数(车用气瓶加气站)记录等;

(二)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相关规定,取得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由产权单位办理;

(三)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气瓶充装),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

(四)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五)充装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条(消除使用功能)

充装单位以及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超使用年限气瓶等其他应当报废的气瓶送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七条(年度报告)

充装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气瓶年度安全状况报告》(附件3)。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安全监管)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第九条(安全评价)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充装单位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方案,每年组织辖区内的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导则》(DB31/T 1188)开展安全管理评价自评工作,并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充装单位自评情况和抽查复核结果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安全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列为次年重点监控单位,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年度检查)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充装单位列入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按照《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4)实施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本年度本辖区内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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