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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信用修复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信用修复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电子邮箱: 1.weixinxichu@wsjkw.sh.gov.cn

2.zhangw@wsjkw.sh.gov.cn

附件:   1.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2.意见反馈表.docx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指南。

一、依法确定修复主体

本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实行信息“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由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即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具体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二、准确把握修复条件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复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当且仅当有以下处罚情形之一,且处罚均已自觉履行并已自觉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轻微失信行为:

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自然人作出不足人民币五千元(或者等值货币物品价值)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且前述情形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累计价值亦应不足五千元。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不足人民币五万元(或者等值货币物品价值)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且前述情形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累计价值亦不足五万元。

(二)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当且仅当有以下处罚情形之一,且处罚均已自觉履行并已自觉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较严重失信行为:

1.多次受到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的,该被处罚主体拟申请修复的处罚决定书落款日前、后追溯12个月,如果有被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罚决定记录的,视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较严重失信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1)对自然人作出人民币五千元(含)以上(或者等值货币物品价值)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形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分别不足五千元,但是累计超过五千元(含)的情况。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或者等值货币物品价值)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形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分别不足五万元,但是累计超过五万元(含)的情况。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相关标准,根据市政府对此较大数额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

(三)具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该严重失信行为所对应的信用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

1.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暂停公共场所经营、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等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遵守修复流程

为确保失信信息修复工作合法、审慎、有效、及时开展,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提出申请

信息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直接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亦可选择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交修复申请。

申请修复时,应当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1)、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签名)、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原件,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其中,改正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对该违法失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整改的书面说明并附有针对性的客观证据和证明材料。其中,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罚没款收缴凭证(处罚文号应对应,罚没款金额应匹配)。

(二)申请受理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复认定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附件3,4),并书面告知信息主体。经核查,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修复决定;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说明理由。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信息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在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修复结论书面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附件5)。

(四)信息处理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修复的,应撤下各自相关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市、区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职能划分进行信用信息的申请受理、修复认定和信息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本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将转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定期汇总的办理修复状况,并对逾期不反馈修复意见和不按规定处理等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精简办事流程,加快修复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修复意见。

四、其他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2. 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3. 准予修复决定书

4. 不予修复决定书

5. 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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