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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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