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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对标“十四五”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努力实现“六个显著提升”、着力抓好九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加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17件)

(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1﹒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加强税费协同共治,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省税务局起草)

(二)完善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2﹒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草案。(省应急厅起草)

3﹒为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修改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三)加强社会管理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增进老年人福祉,实现老有所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2﹒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3﹒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草案。(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更有利于科技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5﹒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省医保局起草)

6﹒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和管理,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水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3﹒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提升公众参与程度,更高水平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美丽江苏建设,制定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六)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需要修改的规章项目(1件)。

为加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预备项目(28件)

(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省商务厅起草)、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二)完善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7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三)加强社会管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省司法厅起草)、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8件)。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江苏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省退役军人厅起草)、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改)(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条件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家庭农场发展促进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六)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需要修改的规章项目(1件)。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调研项目(28件)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职业教育条例、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江苏省教师条例、江苏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江苏省旅游条例(修改)、江苏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改)、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修改)。

此外,根据相关专题清理结果和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省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附件: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

附件

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54件)

(一)正式项目(13件)。

1﹒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

2﹒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4﹒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6﹒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

7﹒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8﹒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10﹒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11﹒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12﹒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改)

1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

(二)预备项目(20件)。

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2﹒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4﹒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

5﹒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7﹒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

8﹒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

9﹒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10﹒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1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12﹒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3﹒江苏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14﹒江苏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15﹒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16﹒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

17﹒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18﹒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9﹒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20﹒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三)调研项目(21件)。

1﹒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

2﹒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3﹒江苏省职业教育条例

4﹒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

5﹒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

6﹒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

7﹒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8﹒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

9﹒江苏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0﹒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11﹒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12﹒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13﹒江苏省教师条例

14﹒江苏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15﹒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16﹒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17﹒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18﹒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19﹒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20﹒江苏省旅游条例(修改)

21﹒江苏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二、省政府规章(19件)

(一)正式项目(4件)。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改)

2﹒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3﹒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修改)

4﹒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

(二)预备项目(8件)。

1﹒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改)

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条件规定

5﹒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6﹒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7﹒江苏省家庭农场发展促进办法

8﹒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三)调研项目(7件)。

1﹒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江苏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办法

3﹒江苏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办法

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5﹒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6﹒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改)

7﹒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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