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21〕2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代主席

2021年12月11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1991年5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印发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