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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1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部门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2015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3号公布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2018年以来,党和国家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名称、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和重新定位。因此,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健全落实我省安全生产责任制十分必要。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参考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鲁厅字〔2018〕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驻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7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20〕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定》修订的经过

省应急厅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修订论证工作。为了保证立法质量,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规定(修订草案)》起草的全过程。2019年修订工作开始至今,数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前后开展了三次会签工作。同时,广泛征求了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司法行政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于2022年2月15日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置5章54条。包括总则、政府职责、部门、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5章内容。

(一)关于“总则”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二是确立了行政责任制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三是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四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

(二)关于“政府职责”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等事项。二是明确了政府安委会的职责。明确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三是明确乡镇职责。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关于“部门职责”内容。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规定》将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共同职责进行了归纳和提炼。明确分级监管的职责划分。《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分级监管的范围。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重新进行了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例如民政、地震等部门。二是在部门、单位原有职责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例如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三是对应急、工信、消防等新组建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属于事故灾难,但二者的分类标准不同。因此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职责时,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19〕4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等职能。四是数个部门、单位重新组建新的部门,对其职责进行整合、调整,例如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五是原有部门、单位撤销后,其相关职责并入其他部门、单位,例如原林业、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六是新增了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职责。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相关规定,对邮政、通信、矿山监察、航空、银保监、黄河河务等11家中央驻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四)关于“监督与责任”追究。规定了定期报告、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以及通报约谈等制度。一是规定了工作会议制度。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二是规定了定期报告制度。要求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三是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删除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四是规定了需要作出检查的情形。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五是规定了一票否决制度。存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情形,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

五、《规定》施行时间

由于此次修订是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的全面修订,规定正式施行(2022年5月1日)前,原《规定》继续有效。

相关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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