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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加快“品质四川”建设,树立品质高端、市场公认的自主质量品牌标杆,根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品牌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品质四川”建设,树立品质高端、市场公认的自主质量品牌标杆,根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品牌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24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邮编:610061)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电子邮箱:761716318@qq.com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川质强省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展“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品质认证、自我声明、品牌授权及与其相关的审查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天府名品”是由先进性组织生产或提供,达到“天府名品”标准要求,能够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并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农产品、产品和服务。

“天府名品”品牌培育是各级质量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立足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机制,开展指导帮扶、宣传推广,维护品牌形象、提高品牌影响等活动。

“天府名品”标准是经“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发布,用于“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技术依据。“天府名品”标准包括相关省级地方标准及 团体标准。

“天府名品”认证是依据“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请组织及农产品、产品或服务等进行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天府名品”自我声明是申请组织为确认其组织及产品(服务)满足“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做出的公开承诺。

“天府名品”品牌授权是“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所有权人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组织准许在其特定产品(服务)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专用标识。申请组织可通过申请“天府名品”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

第四条【工作原则】“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坚持政府推动、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优质高端的原则。

鼓励相关单位、申请组织开展品牌培育、标准研发,制定高水平认证规则,共同打造“天府名品”区域高端质量品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四川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天府名品”区域高端质量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和宣传推广等。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服务)的培育、推荐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质量与品牌发展促进会】 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社会组织和质量品牌专家组建四川省质量与品牌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促进会在省市场监管局的管理和授权下,负责建立“天府名品”工作制度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相关标准,开展“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管理和宣传推广、品牌维护等工作。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促进会日常管理及“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 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

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根据促进会工作计划,按照“天府名品”认证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开发认证项目,统一认证规则、流程指南并组织实施。认证联盟秘书处负责认证联盟日常工作及“天府名品”认证具体事项。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开展认证。

第八条【社会支持】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及有关学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与“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研究和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品牌培育

第九条【培育规划】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建立“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制度机制,依托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特色优势产品(服务)制定“天府名品”品牌培育计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天府名品”培育计划,建立重点争创、积极支持和潜力培育企业(组织)及其产品(服务)梯次培育清单。

第十条【培育方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制度实施,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指导,政策、项目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培育活动。

促进会负责建立产品(服务)培育指导目录,研制相关团体标准,加强对“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培育创建的指导。

鼓励科研技术机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提升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创建。

第四章  “天府名品”标准

第十一条【标准体系】标准体系以关注先进性组织评价的通用标准及关注先进性产品及服务的团体标准共同组成。促进会制定《“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标准化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活动。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原则】“天府名品”团体标准遵循《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坚持“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具备合规性、规范性、先进性、必要性、经济性及适用性。

第十三条【标准制定流程】促进会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的统筹规划,组织开展“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先进性评价、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标准先进性评价】促进会负责建立“天府名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规范评价程序,建立评价活动配套制度,保障“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标准公开】“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标准应用】 支持企业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实施效果显着的“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升级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

第五章  品质认证

第十七条【认证通用依据】“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2021《“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

第十八条【认证技术依据】“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由促进会发布的具体产品(服务)团体标准及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的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等。

第十九条【认证实施规则】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具体产品(服务)的认证依据、认证程序(初次认证程序、再认证程序)、认证后管理等做出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认证机构报国家认证认可委备案后实施,相关情况认证联盟秘书处应及时通报促进会。

第二十条【申请委托认证】申请组织在认证联盟成员机构中自主选择委托认证服务机构。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申请组织主体初审通过后,协商确定委托认证关系,并通报认证联盟秘书处,委托合同金额不得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

第二十一条【开展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依据DB51/T 2860-2021《“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相应团体标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申请组织委托的产品(服务)开展认证。

第二十二条【获得认证】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申请组织颁发“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认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报送促进会及认证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品质认证制度建设】认证联盟负责制定认证工作管理制度,对认证范围、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收费等做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企业(组织)积极参与“天府名品”认证规则制定等认证活动。鼓励 认证联盟机构积极探索“天府名品”的国际互认,扩大影响。

第六章  自我声明

第二十五条 【工作职责】“天府名品”自我声明实施工作由促进会负责组织开展。促进会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开展。

第二十六条【授权排除】 促进会根据质量风险、监管要求等制定暂不开展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产品(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目录内属于本企业(组织)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产品(服务)的同系列产品(服务)(执行同一“天府名品”标准)的,可申请授权。

第二十七条【授权条件】目录外产品(服务)所属企业(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申报产品(服务)近5年未因质量、消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履行《“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企业应用了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5S管理等相关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

(一)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奖的;

(三)获得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

(四)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同系列产品(服务)申请授权的。

第二十八条【声明实施】促进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实施工作,相关具体办法由促进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用标识】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标识由太阳神鸟创意元素、汉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文“Tianfu Quality Brand”等四部分组成,主要采用中国红和品质白两种颜色(见下图)。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促进会秘书处负责标识的商标注册、着作权保护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授权使用】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组织,应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范围内按照《“天府名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完成“自我声明”的组织,可凭“自我声明”结果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获得《“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授权使用证书》,获准使用专用标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与标识管理】获得授权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促进会制定的《“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使用规范》和认证联盟制定的《“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使用规范》规范使用“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基本信息或质量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促进会。

第三十二条【证书维护】“天府名品”品牌授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授权申请。

第三十三条 【品牌维护】获得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可在经营场所、包装或说明书使用专用标识,积极开展品牌维护和宣传推广,每年12月前向促进会秘书处提交品牌授权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宣传推广】促进会应在重大节庆、重要展会、公共口岸展示“天府名品”品牌。建设“天府名品”品牌权威发布、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天府名品”宣传推广和品牌保护。

第八章 跟踪评估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 省市场监管局对促进会和认证联盟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情况跟踪评估,督促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组织对获得品牌授权的企业(组织)开展“天府名品”标准对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约谈并通报促进会及相应认证机构。同一产品(服务)连续两年内两次不合格的,向社会通报并由促进会和认证机构撤销其品牌授权证书和认证证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加强对“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企业(组织)及其产品(服务)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会。

第三十六条【促进会管理】 促进会对“天府名品”品牌标志授权情况负责。通过对获得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因质量问题受到处罚、不符合“天府名品”标准和品牌标识使用要求、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向社会公开通报,撤销其品牌授权,相关情况通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七条【认证联盟管理】认证联盟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联盟认证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开展认证活动的,应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促进会。

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跟踪】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对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组织)及产品(服务)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整改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促进会和认证联盟。

第三十九条【获证企业自我约束】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企业(组织)及产品(服务)应当合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不得伪造、冒用和转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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