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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政府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政府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现将《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613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jj@sf.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政府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委托承储、储存与轮换、动用、费用补贴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储备粮,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政府储备粮按任务来源分为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以下简称责任储备粮)与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以下简称补充储备粮)。

责任储备粮,是指市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政府储备粮任务,由市政府、两区政府储备的粮食,其中市政府储备的责任储备粮为市责任储备粮,两区政府储备的责任储备粮为区责任储备粮。

补充储备粮是指市政府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建立的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五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采用委托承储方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委托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作为计划执行主体(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政府储备粮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制定全市政府储备粮有关政策,拟订全市政府储备粮总体方案,对全市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进行分解,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储备费用需求计划,开展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储备专项补贴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资金拨付、资金收回、资金结算(清算),牵头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等业务和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确定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向两区政府、市责任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协调计划落实的相关事宜,与市责任储备粮承储企业和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四)受理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储备费用补贴申请,核算补贴费用,提出拨付意见;

(五)负责提出市级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的方案及协调落实;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采取专项检查和日常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预算编报情况统筹安排预算规模,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专项资金绩效检查。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政策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两区政府履行以下政府储备粮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本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落实下达本区的粮食储备计划;

(二)组织本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区粮食储备计划的储备费用补贴,落实本区粮食风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五)组织本区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储备粮应急动用的安排;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库点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对破坏市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三条  农发行深圳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的拨付要求,及时、足额将市级政府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至承储企业;并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市级政府储备粮监管活动提供协助。

第三章  计划和委托承储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政府储备粮总体方案,制定包含规模、品种、布局等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并确定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区责任储备粮承储企业由两区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责任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直接委托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承储。

第十六条  补充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有利于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布局合理、监督到位、降低费用的前提下,按照适当市场化、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遴选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承储。每次遴选的承储企业承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应当及时向责任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并与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及委托承储合同要求,具体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要求的品种、数量、库点、到位时间等。鼓励承储企业将原粮串换为同品种的成品粮。确有必要变更储备计划的,在确保储备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提高储粮安全水平、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作出批复,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经营管理严重不善等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应收回其承储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责令承储企业及时归还政策性储备粮贷款,并另行安排承储。

第四章  储存和轮换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应在本市范围内的仓库储存,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异地储存。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异地仓库储存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按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政府储备粮总体方案逐步向市内迁移。成品粮不实行异地储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廒间、罐)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责任储备、补充储备不得混存,市、区责任储备不得混存,不同轮换方式不得混存;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帐记录,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存市级政府储备粮的专仓外显着位置悬挂或喷涂市级政府储备粮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并定期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保障市级政府储备粮符合储备计划和委托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台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市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要求与相关监管系统联网,自觉接受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的在线监管。鼓励承储企业完善储备粮粮情自动化检测和出入库自动化系统。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在农发行深圳分行开立储备粮账户,专项用于储备粮信贷资金、储备费用管理。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的,由承储企业制定轮换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并不得享受延期内的储备费用补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全年月平均实物库存比例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的,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计划的90%,其它粮油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5%。

第三十四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的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各储备品种应当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储存年限的,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

第三十七条  需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深圳市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及其部门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的储备费用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至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区责任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按照市责任储备粮费用包干标准,由市对区进行财力补助。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费用实行政府补贴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

纳入储备费用标准测算的成本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保管费(含人员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承储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库用于存放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还包括仓库占用费。

责任储备粮费用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两区政府分品种测算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补充储备粮费用标准以责任储备粮费用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

承储企业只从事政策性业务且实行静态轮换的,轮换价差净值也可采取财政兜底方式。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储备库单次单项20万元以上的大额维修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使用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审定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储备库的小额维修费用,或企业用于存放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自建、租赁仓库的所有维修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费用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结算的支付方式,每半年预拨全年储备费用的45%。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储备费用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五条  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财政部门统筹解决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因实物调用而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费用包括储备粮采购成本、企业执行动用命令发生的运输、加工、投放等相关费用。为平抑市场物价,指令承储企业降价或限价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费用为销售价低于采购成本的差价;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无需补偿。

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采购成本,按当年责任储备粮费用补贴的粮食买价核定;轮换价差净值采取财政兜底方式的,按实际粮食买价核定。

第四十七条  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费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各种手段,骗取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费用及信贷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两区政府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粮食管理法律 <http://www.110.com/fagui/>、法规 <http://www.110.com/fagui/>的规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备粮承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承储合同的,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监督检查部门无相应处理职权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具有相应处理职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或者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全市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承储企业信用情况,如发现储备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及其他需要关注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农发行深圳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合规情况,农发行深圳分行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监管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承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人事任免相挂钩。

第八章  法律 <http://www.110.com/fagui/>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及农发行深圳分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两区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政府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市发展改革委广泛调研和征集意见,形成了《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

2008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第179号令颁布了《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14年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等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助力我市在历年广东省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但是,《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省有关粮食储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完善,《暂行办法》部分规定已与当前要求和实际情况难以匹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府〔2021〕15号),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其名称为《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必要性

一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工作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粮食安全工作,多次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为目标,科学确定粮食储备功能和规模,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是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最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省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完善,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粮食安全保障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陆续颁布,对粮食储备,特别是政府储备粮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因此,我市亦有必要启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是为加快构建我市高标准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制度保障。2020年10月,《关于构建深圳市高标准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0〕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要逐步扩大我市粮食储备规模,优化粮食储备品种结果及区域布局,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修订《暂行办法》作为主要任务之一。

二、起草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先后完成征求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环节。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研究。一是梳理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集中研究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最新相关规定,咨询《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进展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梳理《暂行办法》与我市实际不相符的相关条款。三是加强调研,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市发展改革委多次组织企业进行座谈并进行实地调研。

(二)文件起草。经多轮研究讨论,于2021年5月形成深圳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5月19日,致函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农发行深圳分行等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60条,其中采纳39条,部分采纳8条,解释说明7条,不采纳6条。

(四)听取承储企业意见。12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所有14家粮食储备企业进行座谈,讨论《管理办法》。

(五)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对照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审核《管理办法》后认为“无合法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8﹞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标准。

(六)部门集体决策阶段。2021年12月17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九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总体要求和储备方式等。明确市级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粮权属于市政府。并根据任务来源将市级政府储备粮分为地方责任储备粮和地方补充储备粮。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受委托的储备粮管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农发行深圳分行、宝安及龙岗区政府等的职责进行分工。

第三章“计划和委托承储”。主要明确了储备计划和承储企业选择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承储企业确定程序。

第四章“储存和轮换”。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更新,以确保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章“动用”。主要明确市级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程序和动用后承储企业补库的时间要求等。

第六章“费用管理”。根据我市历年来储备粮费用结算出现的主要问题,本次在《管理办法》中对储备费用标准的范围、预拨和结算等进行了优化调整,力求实现储备费用标准计算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两区政府承担的责任储备粮储备费用按市责任储备粮费用包干标准由市对区进行财力补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两方面,分别规定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明确原《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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