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全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我局起草了《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文件制定的透明度,体现政府文件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现将《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全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我局起草了《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文件制定的透明度,体现政府文件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现将《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鹏 电话(传真):66167072

电子邮箱: scjgdy2021@126.com (请注明:健康检查办法意见反馈)

地址:建华南大街153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07室 政策法规科

附件:   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原则】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健康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职权进行查处。

【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加强与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社会共治】第七条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其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信息系统,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第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检查项目包括:

(一)霍乱;

(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伤寒和副伤寒;

(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活动性肺结核;

(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的其他项目。

【承检机构条件】第十条 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检验能力评价,符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条件。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执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检查结果不得作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

【评价程序】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疾病预防控制等领域专家对医疗机构检验能力进行评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价意见(附件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承检能力专家评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从业人员可以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承检机构义务】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范围、体检项目、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等事项。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健康检查,建立载明从业人员姓名、单位、岗位、检查项目及结果、检验师姓名、检查结论等事项的健康检查档案,提供从业人员检查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并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信息予以保密。档案内容可参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2)。

服务机构的健康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健康证明便民举措】第十三条 推行从业人员电子版健康证明。

电子版健康证明与纸质版健康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内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不再重复体检。

健康证明样式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附件3)。

【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明确健康管理责任人、职责;

(二)按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上岗工作;

(三)及时调离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疾病的人员;

(四)建立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岗位、健康检查记录、结果和传染病史等。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法律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责任】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健康检查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公布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责任】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或提供虚假检查结果、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承检能力专家评价意见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