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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为保障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为保障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补录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迁移至新备案平台的历史产品,企业在完成产品信息补录操作后,方可进行备案变更。

二、根据第77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尽快按照第35号《公告》以及第77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备案产品,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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