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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加快我区大健康产业和富硒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10+3+N”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于2022年5月10日前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为加快我区大健康产业和富硒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10+3+N”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于2022年5月10日前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413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182571,电子邮箱:gxnyncpjgc@126.com。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升广西“10+3+N”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加快我区富硒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广西富硒农产品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申请认定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愿申请认定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

第四条  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富硒农产品(食品)生产基地需达到一定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基地有开发主体(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带动与农户构建起利益联结机制;

(三)开发主体没有发生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及质量安全抽检中产品检测不合格或失信情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四)开发有富硒产品并包装上市,有注册商标。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主体需经所在县(市、区)级、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推荐,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广西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明;

5、土地流转证明、种养合作协议、生产基地图片等证明生产规模的佐证材料,属于设施农业的还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6、与农户构建利益联结的佐证材料;

7、产品包装图片。

(二)受理审核

申请材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现场查验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四)专家评审

现场查验通过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颁发认定证书

经专家评审通过、公示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广西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称号,须按统一规格样式树立示范牌。

第八条  广西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获得“广西大健康富硒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我区农业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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