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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规范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企业:

为规范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推进制度落实

实施安责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举措。安责险是在特殊行业强制实施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保险。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对安责险的强制实施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投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帮助投保单位防控安全风险的作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部署,规范推进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制度落实,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积极优化安责险营商环境,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市场竞争、垄断市场。

二、严格按照实施范围,尽快实现应保尽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特别是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以及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的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投保安责险的除外)、实习生等多种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与安责险保障范围和功能有重复的,应当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加事故预防功能。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可在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投保安责险要突出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在保险合同或单独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要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及频次,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具体标准、质量和效果,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保障要求,规范开展预防服务

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多种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安责险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在最低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之上,开发不同档次的安责险产品和除主险责任外不同类型的附加险产品,供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作为安责险的补充,扩大赔偿保障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保险机构要按照“谁承保、谁服务”的原则,为投保单位提供专业化事故预防服务,在自身机构和人员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对受委托方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留存,应当建立专门台账,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干预保险机构提取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严禁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存入监管部门账户或由监管部门指定账户。各级银保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规范安责险市场秩序,加大对虚列费用、不严格执行备案条款费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严肃查处有关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独家代理”的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动态量化监测

信息化手段是推动安责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安责险业务信息动态监测、保障事故预防服务到位、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投保理赔、争议协调等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管。2022年省应急厅将开发建设云南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事故预防服务管理为重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管理、投保管理、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理赔管理、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人员)管理、评价和投诉管理等功能模块,搭建“互联网+安责险+服务”云平台,同时开发PC端、APP端、微信公众号等入口,与应急管理部大数据应用平台、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对接,与保险机构进行安责险数据交互,实现“纵向对接、横向连通”,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信息化服务体系、业务协同和数据连通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安责险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云服务。为全面、准确掌握目前全省安责险基础数据,为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做好充分准备,请各州(市)应急局通知各县(市、区)应急局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填写《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请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中自行下载),逐级汇总后,于5月31日前,将本州(市)汇总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ynyj610@126.com,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寄送至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曙光中路1号省应急厅规财处罗永刚收。

全省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请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局(民用爆炸物品)、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省农业农村厅分别调度统计汇总,于5月31日前将附件(电子版)反馈省应急厅。

附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银保监局

2022年4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应急厅罗永刚,0871-68025607;云南银保监局曾勇,0871-6462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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