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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环保固体〔202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排查整治范围 (一)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钢铁冶炼行业企业;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 (四)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皮革鞣制加工、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单位; (五)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报废汽车拆解、电力等单位; (六)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废旧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拆解、维修等单位。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2〕1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2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安委〔2022〕7号)、《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领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和化解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坚持突出重点、系统治理,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和闭环管理,健全完善危险废物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钢铁冶炼行业企业;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

(四)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皮革鞣制加工、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单位;

(五)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报废汽车拆解、电力等单位;

(六)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废旧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拆解、维修等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排查整治清单

各地要根据排查整治范围,结合二污普、排污许可证、环统等数据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危险废物经营、钢铁冶炼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电镀行业、皮革鞣制加工、废线路板等7类产废企业台账清单(省厅先行梳理,近期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发各地市,市县根据排查情况补充、更新和填报相关数据)。

(二)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各地要针对台账清单内的7类产废单位企业以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产废环节。重点排查是否在省固废平台上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数量等信息;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责任制度;是否落实专人管理,与产废系数推算的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等。

——贮存环节。重点排查贮存场所是否按要求采取“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培训等。

——转运环节。重点排查是否使用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具备卫星定位功能,转运路线是否经优化尽量避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是否运行电子联单;是否如实记录转运时间、去向、交接人信息等。

——利用处置环节。重点排查自行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在平台申报;是否建立自行利用处置台账;是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根据许可证经营范围规范进行利用处置;是否在厂区物流通道、贮存库、上料系统、中控室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等。

(三)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要统筹固废监管和环境执法部门力量,加强会商联动,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并严厉打击产废企业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非法收集、转运、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于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各地要在梳理产废行业企业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各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问题线索、非法贮存窝点,加强案情分析,提前沟通对接,破获大案要案,坚决斩断地下产业链。

四、工作安排

(一)市县排查整治(2022年7月31日前)

各地要按照排查整治范围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企业自查基础上,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全面开展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做到“一市一册、一企一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实行挂账销号。对违法案件线索要深究细挖,一查到底,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二)省级抽查(8月1日—9月30日)

省厅将适时成立督导组,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专项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抽查,被抽查的行业企业,可作为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象,合并计算入省级评估企业数量。

(三)巩固提升(10月1日—10月30日)

各地要总结分析共性问题,剖析原因、总结经验、创新机制,完善危废环境管理制度,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制度成果。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专项整治总结及突出的做法成效报送省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立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依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查处到位,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强化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自查整治,市县所排查的行业企业,可作为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象,合并计算入市县评估企业数量。对于问题已经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的,不列入评估扣分项。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共同推进解决重难点问题,会同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违法违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对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四)总结完善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特色的成效做法,汲取各类环境安全事故教训,突出“一行(业)一册、一园一册、一库一册”精细化管控要求,总结提炼近年来废弃危险化学品、煤焦油、铝灰渣等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好的做法经验,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体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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