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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0个,其中3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厚度及偏差

GB/T 6672-2001

2

宽度偏差

GB/T 6673-2001

3

长度偏差

GB/T 6673-2001

4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中6.6.1

5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中6.6.2

6

漏水试验

GB/T 21661-2020中6.6.3

7

封合强度

QB/T 2358-1998

8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9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11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注:此细则代替《黑龙江省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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