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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7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以及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以及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地方标准工作。为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以及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工作。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化技术机构设立市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工作,参与地方标准立项查新和审查、技术审查、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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