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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于2022年6月10日前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为切实做好我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于2022年6月10日前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唐希,联系电话:0771-5829769。

邮箱:xmc2800033@163.com。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1613办公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我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养殖沼气池、化粪池、青贮池、料塔、筒仓等有限空间作业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畜禽养殖场(户)发生圈舍坍塌、倒塌、火灾、触电、中毒窒息及机械设备操作不当等造成安全事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发生厂房坍塌、倒塌、火灾、粉尘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应急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负管理责任;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业主主体责任。

二、事件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我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三、组织体系

(一)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要组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添加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事故发生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主导和指挥下,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再单独成立畜禽养殖场(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承担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部署;接收、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指导市县做好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协助农业农村部对特别重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做好重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县对较大和一般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二)现场指挥机构

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发生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设立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是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应急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要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监控与预警

(一)事故监控

生产安全要注重标本兼治和实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纳入全年重点目标任务,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机构、工作组要认真督导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安全隐患排查和督导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或其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及时反馈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风险防控

畜牧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漏、中毒窒息、粉尘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尤其要注意:聘用专业人员从事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完善消防设施、项目围栏、进出料口盖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喷印安全操作标语和警示标识;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沼气池、化粪池、储液池、发酵罐和储气柜等有限空间;严禁在未作业时敞开进出料口;动火作业要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二)风险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后,根据各类突发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的性质、规模、人数、地点等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统一指挥,并对接、联络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反应到位,妥善处置。

五、事故报告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立即拨打119消防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应急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如事故影响范围较大,事故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一)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二)发生较大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生事故的设施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明。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较大、一般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

(三)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配合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配合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配合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四)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五)应急结束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三)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和各级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资金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保障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确保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信息保障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检测和信息采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行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微信、抖音、张贴宣传标语、安全事故图片展、播放警示教育宣传片、转发安全生产小视频等方式,常态化广泛宣传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意识;在所有沼气池、化粪池、贮液池等周边危险区域张贴、喷刷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做到反复宣传,反复提醒,反复强调。

(五)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沼气池、化粪池、贮液池等有限空间检修、清理、救援等社会化服务机制。要将养殖场(户)化粪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料塔、筒仓等有限空间和饲料加工企业作业安全生产纳入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要指导养殖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建立与预案相衔接的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

九、附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应急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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